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EV-113-嘉簡-802-20241018-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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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黃菘偉告官震宇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因為黃菘偉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所以法院就駁回了他的訴訟和假執行的聲請,訴訟費用也得由黃菘偉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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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黃菘偉 被 告 官震宇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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