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FSEV-113-鳳補-868-20250109-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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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馬明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照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5元【計算式:本金6,795元+ 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3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0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起訴前已發生之違約金7元〔自113年6月2日起至原告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247%計算〕=6,8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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