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9

案號

FYEV-113-豐小-966-20241119-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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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土地銀行告楊彗琪,要求支付簽帳卡消費款。法院判楊彗琪需支付1萬4188元,外加從113年4月10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12.02%),還有訴訟費1000元和其利息(年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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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塗文芳 被 告 楊彗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8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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