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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信商業銀行告余郁彥,要他還借款。但余郁彥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所以法院現在把這個案子當作正式起訴來處理。法院算出訴訟標的金額是406,331元,所以三信商業銀行要補繳3,910元的裁判費。如果沒在期限內補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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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7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余郁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6,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404,203 404,203 2 利息 404,203 113年5月17日 113年7月4日(即起訴前一日) (49/365) 3.790% 2,057 3 違約金 404,203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4日(即起訴前一日) (17/365) 0.379% 71 合 計 406,331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