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HLDM-114-撤緩-15-2025032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之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 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之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之勤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該案並於111年3月1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間、同年12月間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111年9月7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規定亦有明定,而刑法第76條但書所指情形(即緩刑期滿始為撤銷緩刑之裁定,其刑之宣告仍不失其效力),依同法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第76條但書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係指有第75條第1項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事由聲請撤銷,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具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而檢察官亦已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縱使前案之緩刑宣告已期滿,法院仍應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 三、經查: ㈠受刑人之戶籍現設於花蓮縣萬榮鄉,且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院卷第9-14頁),是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對於本案聲請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中地院於111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該案並於111年3月1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間、同年12月間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2罪),經臺南地院於111年9月7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至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於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宣告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又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雖已於114年2月28日期滿,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院卷第13頁),然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乃具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而聲請人已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11號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聲請,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18日花檢秀己114執聲110字第1149006100號函附卷可憑(院卷第5頁),經核本案聲請亦與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