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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紹宸 曾金明 江曼琳 一、債務人劉紹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377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紹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金明、江曼琳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