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10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102元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自民國113年 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 2月12日 按年息1.775% 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129,102元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自民國114年 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 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102元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自民國113年 9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 2月12日 按年息0.1775% 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29,102元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自民國114年 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 3月1日 按年息0.2775% 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29,102元 葉國威、 葉正章、 張碧珍 自民國114年 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 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4-司促-100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