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V-113-司繼-546-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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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發布了一項關於乙○○遺產的公告。乙○○在113年4月22日過世,繼承人甲○○開具了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所以法院依法進行公示催告。乙○○的債權人需要在6個月內向繼承人申報債權,否則可能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償還。繼承人需要在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如有不服本裁定,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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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三樓)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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