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V-113-司繼-587-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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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蓮地方法院發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主要是關於乙○○過世後,繼承人甲○○陳報遺產清冊的事情。法院現在要進行公示催告,要求乙○○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果債權人沒有按時申報,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這些債權,那之後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中要求償還。繼承人需要在報明債權期限過後的6個月內,向法院報告償還債務的情況,並提交相關文件。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10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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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里○街00巷0號)於民國113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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