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0

案號

ILDV-113-司促-5423-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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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王偉強,因為王偉強刷信用卡欠了錢沒還。銀行說王偉強總共欠了92,136元,其中本金是85,044元,而且還要加上利息。法院發了支付命令,如果王偉強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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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2,136元,及本金85,0 44元,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偉強於民國110年1月20日、112年2月2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92,136元,及其中本金85,044元未按期繳付。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92,136元及其中本金85,04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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