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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上列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蔣淵仁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