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17-20241024-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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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35號、第136號、第137號),經聲請人聲請就違禁物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3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 0日所為之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 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12年度毒偵字第942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399號)」,應更正為「(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 號、第136號、第137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 應更正為「(113年度聲沒字第17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寫偵查案卷之案號「11 2年度毒偵字第9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9號」,為「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第136號、第137號」之誤寫;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為「113年度聲沒字第173號」之誤寫,應予更正。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