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毒抗字
第 214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9 號
聲 請 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毒抗字第 214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毒抗字第 214 號刑
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維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毒聲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確定,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而有違憲疑義,爰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確定終局裁定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
終局裁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聲請書雖載明代理人劉文德,然並未提出委任書,亦未指
定其為送達代收人,爰依法對聲請人本人為送達,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