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3-聲-1058-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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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何秉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113年度執聲他39 字第11390016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秉憲(下稱異議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參附表一所示);又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下稱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參附表二所示),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為24年6月。如甲案即附表一編號8至15所示各罪與乙案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可能不會超過20年,檢察官應待上開案件全部判決確定後,合併聲請定執行刑,惟上述甲案、乙案經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刑結果,不利於異議人,已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因而請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重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請法院重新定刑,詎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竟以民國113年度執聲他39字第1139001660號函否准異議人之請求,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不利益者而言。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檢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受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憑以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異議人因甲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又因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確定。異議人主張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向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他39字第1139001660號函否准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基隆地檢署上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 ㈡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甲、乙案各編號案件最後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1月22日,即乙案編號4、5所示之傷害致死等罪(附表二編號4、5所示),該案之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附表二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03年5月20日,原裁定附表記載有誤)。是縱有異議人主張應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應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始為適法。因而異議人具狀請求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就其所指上揭甲案編號8至15所示部分及乙案重新定應執行刑,已有未合,雖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未察,而以上開函文敘明否准重定執行刑之決定,然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就其所請,自始本即應先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為請求,嗣如就該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決定有所不服,則應向對應之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準此,異議人以上開甲案編號8至15所示部分及乙案應分組重新定應執行刑為由所為之本件聲明異議,其所應具備之爭議標的依法尚有欠缺,且本院亦非該執行指揮之管轄機關,是其聲請並不合法,即應由程序上駁回,本院尚無從為實體審查。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表一(引用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附表,即甲案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2.06.09 102.06.17 101.1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48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22、660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024號 102年度簡字第636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 判決日期 102.08.29 102.11.06 102.09.1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024號 102年度簡字第636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9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10.07 102.11.29 102.1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73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667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34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7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03.19 102.08.15 102.08.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22、660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 基隆地檢102年毒偵字第17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02.09.10 102.12.19 102.12.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917號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12.05 103.01.20 103.0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34號(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07.16 102.01.03 102.0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02.12.13 102.07.30 102.07.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1.24 103.05.01 103.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3號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01.30 101.11.27 101.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02.07.30 102.07.30 102.07.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5.01 103.05.01 103.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1.12.31 102.02.07 102.02.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51、1252、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02.07.30 102.07.30 102.07.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5.01 103.05.01 103.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附表二(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5號裁定附表,即 乙案部分)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03年5月20日,原 裁定附表記載有誤。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20 102.11.20 103.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基隆地檢102年毒偵字第1947號 基隆地檢102年毒偵字第1947號 基隆地檢103年毒偵字第36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98號 103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87號)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判決日期 103.02.27 103.02.27 104.05.20 確 定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98號 103年度訴字第98號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4.07 103.04.07 103.06.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0號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1號 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55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102年12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基隆地檢103年偵字第702號 基隆地檢103年偵字第70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判決日期 103.10.28 103.10.2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4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01.22 104.0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1.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4號 2.編號4至5,前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定應執行刑11年。 1.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4號 2.編號4至5,前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定應執行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