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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奕瑲追討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參元,以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外加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果林奕瑲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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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林奕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