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移轉登記
日期
2024-08-09
案號
KLDV-113-補-618-202408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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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林志強 被 告 林秀珍 住○○市○○區○○○路○巷000號 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