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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梁彥青(原名梁言愷)請求給付新臺幣40,420元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梁彥青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可以拿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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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梁彥青(原名梁言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0,420元,及其中36,064元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