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9357-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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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告陳凱琪,要求給付97888元以及利息和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陳凱琪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星展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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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凱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8,231元 自民國111年 0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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