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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林峯琦,說他欠電話費一萬七千多,催繳了也不還,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林峯琦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異議,中華電信就可以拿著這個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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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峯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4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