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司促-3244-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和潤企業告羅振富,要求他支付三萬九千一百八十元,外加從去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6%),還有五百元的程序費用。如果羅振富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和潤企業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羅振富的財產。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羅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