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小-2118-2024122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億豪管理顧問公司告張智樑,要他付積欠的電信費。法院判張智樑要付25298元,其中6764元從113年10月7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5%。訴訟費1000元也由張智樑負擔,也要加計利息。如果張智樑提供25298元擔保,可以不用假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林牧平 被 告 張智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98元,及其中新臺幣6,764元自民國1 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29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