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706-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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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梁芳翊告王浩旭返還不當得利,但梁芳翊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這案子訴訟標的金額是三萬五千六,所以要繳一千元的裁判費。如果梁芳翊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沒繳錢,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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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06號 原 告 梁芳翊 訴訟代理人 吳智斌 被 告 王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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