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司家補-87-20241021-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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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聲請人OOO是過世者甲○○的遺產管理人,因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沒有繳納程序費用,所以法院要求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不然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提及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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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OOO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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