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YV-113-司繼補-419-20241017-1
摘要
丁○○、丙○○、戊○○針對乙○○的遺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因為他們還沒繳納1000元的手續費,所以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丁○○
丙○○
戊○○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