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38-20241022-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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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丁○○的繼承事件的裁定書。乙○○、丙○○、甲○○和戊○○聲請拋棄繼承,但因為他們還沒繳納1000元的手續費,所以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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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戊○○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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