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YV-113-司繼-5840-202410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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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因為被繼承人甲○○過世了。法院公告要甲○○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跟繼承人報明債權,不然到時候只能就剩下的遺產來要求。程序費用1,000元由甲○○的遺產負擔。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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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40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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