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YV-113-司繼-6161-202410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遺產清冊的公示催告。甲○○過世了,繼承人乙○○向法院呈報了遺產清冊。法院現在公告,要甲○○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果債權人沒有報明,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那債權人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中拿回自己的錢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6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彰化縣○○鄉○○○巷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9樓)於113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