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M-113-聲-842-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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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兼 具保人 林家俊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家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林家俊(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千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2313號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執行傳票及追保函分別於113年8月2日、6日為受刑人收受而合法送達,嗣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乙節,有執行傳票及追保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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