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MLDM-113-附民-365-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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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賴博辰告王耀偉的傷害案件,賴博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王耀偉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要花比較久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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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賴博辰 被 告 王耀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8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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