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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聲請對SEELEE EKKAPAN強制執行,因為SEELEE EKKAPAN簽發的本票到期未付款。法院認為聲請符合票據法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且由SEELEE EKKAPAN負擔程序費用。如果SEELEE EKKAPAN不服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如果認為本票是偽造的,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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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EELEE EKKAPA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簽 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