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MLDV-113-司票-835-2024110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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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原因是KRUEATHEP PENAEK簽發的本票到期未付款。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KRUEATHEP PENAEK需支付53,440元本金,外加113年7月5日起算的年息15%利息,以及500元程序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但要先繳1,000元抗告費。如果發票人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另外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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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RUEATHEP PENAE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3,44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3,44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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