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3-苗簡-621-2025031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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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援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陳宏瑋律師 被 告 郭明裕等人詳如附表 被 告 黎雪娥即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雪娥為被告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聶玉生於兩造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本為配偶黎雪娥及其子女即聶葆綺、聶駿凱、聶婉茹、聶漩等人,其中除配偶黎雪娥外,其子女即聶葆綺、聶駿凱、聶婉茹、聶漩等4人均拋棄繼承,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就聶玉生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本院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