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3-補-2664-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4號 原 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樑間請求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方世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苗栗縣竹南鎮新山佳段 1 23-1地號土地 2 23-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