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253-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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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告李怡寬他們,為了確認抵押權到底在不在。法院覺得原告的資料好像還不太夠,所以要求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後21天內補交一些文件,包括最新的土地謄本和被告的戶籍謄本。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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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寬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李怡寬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