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25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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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寬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李怡寬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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