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NTDM-112-附民-267-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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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文瀞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