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金訴-579-2024123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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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陳成詐欺案件的。之前他因為涉嫌詐欺被抓起來關押,但現在因為他還有另一起毒品案,法院裁定要讓他去勒戒。因為這個勒戒的裁定,所以原本因為詐欺案對他的關押就被撤銷了。簡單來說,他現在不用因為詐欺案被關了,因為他要先去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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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應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訊 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通緝紀錄,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有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30日起將上開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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