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OLEV-113-員簡-32-20241018-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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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清償借款的案件。法官認為有必要重新送達被告巫志騰,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言詞辯論,時間定在114年1月9日上午10點。這次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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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2號 原 告 蔡依璇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賴語歆(更名前為賴繡珍巫尚螢 魏儀瑄(更名前為魏瑞香林元振 巫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10時許,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認有對被告巫志騰重新送達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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