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22-202411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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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楊鴻鳳 被 告 王冠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