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22-202411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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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楊鴻鳳 被 告 王冠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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