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1-訴-1905-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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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5號 原 告 林芷丞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被 告 陳睿璽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又仁律師 被 告 梁瑛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111年10月3日裁定於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 347號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前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 3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終結在案,有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以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