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3

案號

PCDV-113-司促-21040-202408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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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金蓉給付新臺幣16萬1800元。 法院於113年8月13日核發支付命令,除本金外,還包含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以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 若金蓉未在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將確定,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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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債 務 人 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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