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司促-29080-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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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銀行告蔡依妏,說她欠錢不還。蔡依妏從93年開始跟台新辦了些貸款和信用卡,結果沒按時還錢,銀行催了很多次都沒用。所以銀行就告上法院,要求蔡依妏還欠的52萬多本金,還有利息和違約金,外加500塊的訴訟費。如果蔡依妏不服氣,得在20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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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依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依妏於93年04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453元 蔡依妏 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62077元 蔡依妏 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 003 新臺幣 248345元 蔡依妏 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 248345元 蔡依妏 自民國95年 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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