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司促-35698-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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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告潘文芳,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三十四萬八千多元,還有三萬九千多元,以及從民國95年到104年算20%的利息,之後算15%的利息。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潘文芳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潘文芳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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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9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潘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捌仟 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參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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