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促-3626-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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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銀行告郝湘桂,要求她支付188萬多元,外加利息和違約金,還有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郝湘桂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有提出異議,新光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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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郝湘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捌仟伍 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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