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06-07

案號

PKEV-113-港簡聲-7-20240607-2

字號

港簡聲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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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志勇 相 對 人 黃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姓名「黃聖葳」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聖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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