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81-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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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陳文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聲請要沒收他的毒品。法院查了發現,陳文太之前因為吸毒被抓去勒戒,後來又被強制戒治。這次查到的殘渣袋裡有海洛因,所以法院裁定要沒收銷毀。總之,就是毒品沒收銷毀,沒什麼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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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1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文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3年5月3日出所,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 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1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殘渣袋 1包(檢驗前毛重0.2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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