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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鍾俊國,要求他支付三萬多元。其中一萬八千多元從101年12月26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5%,還要賠償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鍾俊國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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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鍾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58元,及其中新臺幣18,3 58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