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1550-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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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台新銀行要王羽筑(也就是王雪霞)還錢。總共欠了21,034元,還要加上從95年到104年用20%年利率算的利息,以及從104年9月1日開始到還清那天用15%年利率算的利息。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王羽筑不服,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因為王羽筑之前辦了台新信用卡的,結果沒按時繳錢,銀行催了很多次都不理,所以銀行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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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羽筑王雪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34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羽筑王雪霞於民國94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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