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1936-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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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芳茹告邱識光,要求他還錢新台幣10萬元,還要加上從支付命令送達的隔天開始算,利息是年利率5%,另外邱識光還要賠蔡芳茹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邱識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蔡芳茹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要邱識光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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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 債 權 人 蔡芳茹 債 務 人 邱識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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