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1936-20241115-1
摘要
蔡芳茹告邱識光,要求他還錢新台幣10萬元,還要加上從支付命令送達的隔天開始算,利息是年利率5%,另外邱識光還要賠蔡芳茹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邱識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蔡芳茹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要邱識光還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
債 權 人 蔡芳茹
債 務 人 邱識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