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V-113-司促-11975-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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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告李偉進,要求給付新台幣17,541元,外加從103年11月29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李偉進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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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偉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41元,及自民國103年1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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