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司促-13462-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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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口袋證券告邱冠翔,要求他還78,187元,還有從113年10月29日開始算的利息,利率是5%,外加75,000元的違約金,還有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邱冠翔不服氣,可以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口袋證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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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 務 人 邱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1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75,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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